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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性騷擾防治宣導

(一)   任何未經對方同意之肢體接觸、靠近或觸碰,如使對方感到不適或造成心理壓力者,均應避免。

(二)   言語、文字、圖像、動作或其他帶有性暗示、性意味或涉及性別刻板印象之行為,均可能構成性騷擾。

(三)   性騷擾防治不因職稱高低、資歷深淺或關係親疏而有所差別。

※依據台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30日中市教人字第115001022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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