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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轉知「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修正條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修正條文摘陳如下: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附則三、():「本表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學校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其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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