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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敬請本校現職教師,如有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之年資者,請持相關文件證明至人事室

摘錄教育部114924日臺教人()字第1144203206號函文:

一、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二、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上述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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