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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敬請本校114年5月14日在職教師,如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請持相關文件證明至人事室

摘錄附件函文: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二、教育部1145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11451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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