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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新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有關公務員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新增規定

※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該人員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如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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