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新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有關公務員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新增規定
※本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該人員所屬機關(構)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通報大陸委員會,以提供必要協助。
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如附表一)通報所屬機關(構)。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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