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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參與短期補習班課程及共學團活動,應注意學童安全。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6日臺教社(一)字第1142400179A號令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5月27日新北教社字第1141020259號函及辦理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4年6月10日中市教終字第1140051679號函。
二、    教育部核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8條所定短期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業務」如下:
(一)    不得設置烹煮場所或於班內烹煮食物主動提供餐食點心,倘受家長委託而協助代訂餐食點心,應納入雙方簽定之補習服務契約書,以保障學生權益。
(二)    不得設置寢室空間或提供睡袋安排學生於某一空間休憩。
(三)    不得於正式課程前後時間,提供非核准類科之學習或輔導。
(四)    不得辦理與核准類科無關之戶外活動或營隊,亦不得辦理任何山域活動(包含登山、溯溪、攀岩、健行等)、水域活動(包含游泳、浮潛、玩水等)。
三、    邇來有特定協會以「共學活動型態」招攬家長及學生,派遣師資於不特定據點辦理課後安親及作業指導,並收取費用,相關派遣教師之資格未經規定程序查核且部分辦理場所亦未經建物及消防安全檢查,恐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6條及第105條規定,未申請設立許可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疑慮。
四、    暑期將至,家長倘於暑假期間參與校外暑期營隊或特定協會辦理之共學團,應多加留意學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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