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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本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 開始囉~!

請各位教職同仁自113年4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至113年4月30日(星期二)下午4時止,親至人事室領取選票並完成投票事宜,謝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 曾體罰學生經調查屬實。
  2. 曾從事校內外不當補習經調查屬實。
  3. 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4.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5. 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6. 於不適任教師、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處理程序中。
  7. 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最近三年內平時考核申申誡以上之處分。
  8. 除上開情事外,其他有違師道之不良情事。

 

基本條件(均須符合):

  1. 在本市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服務連續年滿三年以上,偏遠(含特偏、極偏)學校需服務滿二年以上。
  2. 最近三年內未受任何懲戒或懲處。
  3. 最近三年成績考核(或考績):
    1. 大專校院教師三年內服務成績優良。
    2. 教師(含兼任行政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教官:三年內考核需考列四條一款或甲等。
    3. 校長:三年內考核(含另予考核)需考列甲等。
    4. 教育行政機關人員:三年內需考核(含另予考核)有二年考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5. 學校職員:三年內考績有二年考列甲等,一年乙等以上。
  4. 三年內未接受本市或其他縣市或中央相同性質(如師鐸獎)表揚之優良教育人員。

積極條件:

  1. 默默耕耘,盡心盡力,從事教職,並有具體成效,且受家長、學生及同事尊敬者。
  2. 充分發揮專業精神及教育愛,具有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者。
  3. 對教材教法及教具之研究、改進或創新、發明,有具體成效者。
  4. 擔任行政工作、執行教育政策,有顯著績效者。
  5. 協助教務、學務、總務、輔導、人事、會計等處室推行各項有關工作有卓著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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