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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校長、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基於自身知識錄製教育課程並於網路平台上架等相關兼職適用規範

本函規定略以:

各校校(園)長、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透過網路平台上架教育課程,如涉及以本人營利為目的而規度謀作之商業行為,例如自行標價販售課程等,即屬違反不得經營商業之範疇,亦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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