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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臺中市立清水國民中學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並自115年8月26日起生效

依職安法新法規定,職場霸凌定義須同時符合下列五項核心要件:

1.發生於勞動場所且為執行職務之過程:

行為發生在勞動場所,涵蓋含工作場所及受雇主指示出差或外勤的場所,並且是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發生,因此與執行職務無關的言行,例如非因工作衍生的言行衝突,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2.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利用職務或權勢:

霸凌者與被霸凌者為同一事業單位的內部員工,其中一方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對另一方有不當言行,可能構成職場霸凌要件。非屬同一事業單位之勞工發生衝突,不適用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的規定。

3.行為逾越業務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正當合理的業務指導或行政管理,難以認定職場霸凌。例如要求員工於合理時間內完成工作或達到績效。反之,設定過高的目標或短期間不可能達成的任務,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4.具有反覆或持續性的不當言行:

不當言行具有重複、持續發生的特性,可能構成職場霸凌,但如果是輕微且偶發的職場摩擦,難以認定職場霸凌。

5.致使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行為人的言行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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