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轉知:減輕地價稅負擔,113年9月23日前申請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

說明:

依土地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略以:「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