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來函重申本市立各級學校公務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請同仁務必遵守
一、查公服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14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 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 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 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 職務。……。」 (二)第15條:「(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2項)公務員 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 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 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 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3項)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 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4項)公務員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 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 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者,不在此限。(第5項)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 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 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二、另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相關規範議定前仍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及參照教育部111年7月4日臺教人 (二)字第1114202339號函釋意旨,比照公服法第14條 (經營商業)及第15條(兼職)規定辦理。
三、請利用各種集會場合加強宣導,避免同仁因不諳法令規定而違反規定,致生懲處(戒)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