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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各項補休假期限以及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均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如附件)摘陳如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兼顧公教一致性原則,同意本市各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範及立法精神,其各項補休假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又渠等在本市各校間遷調或自外縣市公立學校調入本市各校者,其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

二、前揭各項補休假期限及續行補休規定,均溯自11211日生效;至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112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三、另本市各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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